为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教高[2001]4号)文件精神,巩固教学工作在学校工作中的中心地位,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切实提高教学质量,稳定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教风,减少并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教学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太阳成集团tyc7111cc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暂行规定》精神,结合太阳成集团官网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教学事故的含义
(一)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教学服务人员由于主观原因,对教学质量、教学秩序和教学过程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二)教学事故根据程度不同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三类。
二、教学事故的分类及表现
(一)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一般教学事故。
1、无不可避免的原因,一学期内2次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的。
2、擅自调课或请人代课的。
3、课前未作充分准备,一学期内讲课内容出现2次明显错误而未能及时改正的。
4、教师上课因携带的通讯工具未关闭而影响了正常课堂教学的。
5、监考人员迟到5分钟以内,或未经批准,擅自提前、推迟或延长考试时间达5分钟的。
7、在监考过程中有闲聊、看书报、随意外出等行为,未严格履行监考职责的。
8、试卷评分不认真(错改、漏改试题或算错卷面分数),每30份考卷出现误差达2份以上的。
9、不能按时登录考试成绩并按时提交纸质成绩的,或因漏登、错登考试成绩,或缓考、作弊、缺考不能备注清楚,影响了正常学籍管理的。
10、不按规定时间报送教材订购计划或由于工作不认真造成错订、漏订教材,影响了正常教学的。
11、编制试卷,出现2处不符合规范的。
12、不能按时提交A、B两套试卷及答案的,延误1天的。
13、监考结束后,不能按照要求装订试卷,造成1份漏装或错装的;或者不按照顺序进行装订的。
14、辅导学生进行创新性项目,不能认真辅导,致使项目不能按时结项或者结果不合格的。
15、不能认真履行指导教师职责,致使毕业生毕业设计或者毕业论文不能按期完成,影响学生按时毕业的。
16、无教案上课的。
17、学期开始前,不能合理安排教学进度,按时提交教学进度表的。
18、不能合理安排布置学生实验报告并按时批改的。
19、不能合理给定学生平时成绩,并在学期结束时提交相关依据的。
20、不能按时完成院教务科安排的相关工作,延误1天以上的。
(二)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严重教学事故。
1、无不可避免的原因,一学期内3次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的。
2、无不可避免的原因,一学期内旷教2学时的。
3、教师在课堂教学活动中使用手机通话的。
4、评卷教师随意更改学生的考试成绩的。
5、监考人员迟到,导致考试推迟5分钟以上的。
6、对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行为视而不见, 或庇护、不及时处理,或由于监考不严而出现集体舞弊的。
7、因工作失误丢失试卷或泄漏考试内容的。
8、编制试卷,出现3处不符合规范的。
9、不能按时提交A、B两套试卷及答案的,延误2天以上的。
10、监考结束后,不能按照要求装订试卷,造成3份漏装或错装的。
11、不能按时完成院教务科安排的相关工作,延误2天以上的。
12、一学期出现两次一般教学事故。
(三)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1、有关人员在教学、实验、实习以及教学管理等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教书育人的基本宗旨的言论,或散布民族分裂、封建迷信以及淫秽等其他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言论,进行传销、推销等营利活动,造成了恶劣影响的。
2、对学生实行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或默许、暗示,或鼓励学生罢课闹事的。
3、无不可避免的原因一学期内旷教达4学时以上的。
4、在教学过程中因工作失误致使学生受到了严重伤害或公共财产损失达5000元以上的。
5、泄露考查、考试内容,或暗示、鼓励学生考试作弊,或收受学生礼品,随意改动学生考试成绩的。
6、因审核不严,致使质量低劣教材进入课堂,影响了正常教学的。
7、一学期出现两次严重教学事故的。
三、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一)教学事故的认定
1、教学事故发现者(包括校巡视组、教学单位巡视组、校教学督导组、院教学督导组、其他教职工、学生、教学事故责任人)可通过电话、口述、书面等快捷方式直接向院教务科报告教学事故。
2、院教务科根据收到的“教学事故报告”及时填写“教学事故通知书”,并尽快进行核实,三天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由院教务科确认,重大教学事故由院党政联席会议共同确认。
四、教学事故的申诉与仲裁
对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在接到“教学事故处理意见”之日起10日内,向“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申诉,“院党政联席会议”在集体研究后给予仲裁及回复。
五、教学事故的处理
1、按照《太阳成集团tyc7111cc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规定》的处理办法进行。
2、按照太阳成集团tyc7111cc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六、其他
(一)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本规定解释权归院教务科。